2024年6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经中国、塞尔维亚两国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相互生效实施。为履行《协定》关税减让有关承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按《协定》实施协定税率。《协定》的生效实施,将进一步激发中塞双边贸易投资合作潜力,推动两国经贸合作提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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