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跃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瑞杰,联系电话:略。
2024年10月21日,二连海关公路监管一科现场关员在汇通国际物流园区对二连浩特市跃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的一票货物实施查验,该票货物报关单号为:070520241054115806,蒙古籍车号为:09-18УНК,申报商品名称为:辅助动力装置,商品编码:8411810001,数量为1台。经现场查验发现该设备使用痕迹明显并含有锈迹,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第二条规定,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或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为旧机电产品,该货物属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判定为旧机电产品,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而该批货物并未报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相关通关资料,现场查验记录、查验照片,对案件当事人相关查问记录为证。
依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171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
2024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