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海关关于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关缉违字〔2025〕3号)

  • 2025-01-06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关缉违字〔2025〕3号

  当事人: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洁,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50000158146886Q,地址:福州市五四路国贸广场18-21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5月23日至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无人机36架,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18931.33元,涉及722020220202037464等6票报关单。当事人出口上述无人机获利共计人民币26000元。经查,上述无人机为出口管制货物,需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均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我关驻快安办事处移交材料(含稽查材料)、报关单证(含退运材料)、笔录、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管制货物未申领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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