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关缉违字〔2024〕17号
当事人:福州荻原泰山友模具冲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anapun Juangroongruangkit,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50121671939094W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螺柱、钣金件等货物,涉及350720151075009781等9票报关单。经海关核定,该9票报关单漏报运杂费合计人民币230465.8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58882.64元。
以上行为有刑事案件材料(含立案决定书、刑事讯问笔录、刑事询问笔录、撤案决定书等),移送行政通知书,稽查材料,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行政查问笔录、行政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涉及运杂费未向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影响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