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梁电子有限公司锡球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进口案

  • 2025-01-02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1号
当事人:渠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道鑫,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50582MA2YEAAH8K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集成电路科学园建兴路368号(经营场所: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安路18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汉连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11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371120221000055086、371120221000062683、371120221000068937、371120221000072245、371120221000074037、371120221000077256、371120221000081386、371120221000087015、371120231000002360、371120231000008991、371120231000015631,申报品名均为锡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007009000,申报总价共人民币6383096.21元。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商品编码分别为 7106101900、7106919000以及8007003000。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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