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90号
当事人:杭州幄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江东六路5588号
法定代表人:唐波
海关代码:3301960WC4
当事人委托美设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货样广告品项下石墨纸1千克,申报商品编号6815190090,申报价格CIF250美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0111890。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分为含碳量99.9%的天然鳞片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项下,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未能补出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