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211号
当事人:北京恒辉泓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DWH3LW6G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4层419-6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北京恒辉泓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懿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农业植保无人机1架,申报价格FOB人民币3000元,申报商品编号8806249090,报关单号223120240004177652。经查,上述第一项货物实际为T50农业植保无人机,实际价格为FOB30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为8806249010,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126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