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5号
当事人:深圳杰富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40350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鹏达路97号60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深圳杰富承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懿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ER14250电池5088个,申报规格锂亚硫酰氯,申报价格FOB2706.8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06500000,报关单号223120240004982996。经查,上述货物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对尚未出境货物主动申请退关,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