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深圳杰富承电子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5号

  当事人:深圳杰富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40350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鹏达路97号60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深圳杰富承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懿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ER14250电池5088个,申报规格锂亚硫酰氯,申报价格FOB2706.8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06500000,报关单号223120240004982996。经查,上述货物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对尚未出境货物主动申请退关,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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