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214号
当事人:宁波芭苾雅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九亩里头19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调
海关代码:3320960BG4
当事人委托上海上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海关申报自泰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PA6再生粒子2643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908909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10%,申报价格C&F23522.70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41000276461。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共26960千克,有50千克PA6再生粒子与申报相符,有17075千克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另有9835千克聚苯硫醚颗粒,应归入商品编号3911900004项下,对应进口关税税率6.5%,实际价值C&F9638.3美元,计人民币69333.1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号222520250000012651。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对当事人进口聚苯硫醚颗粒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和附件3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0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