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翔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类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178号

  当事人:厦门鑫翔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水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2417XF

  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新昌路39号404室之二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龙翌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冷冻马蹄1票,报关单号370820240000210633,申报商品名称冷冻马蹄,申报商品编码0710809090,申报数量24000千克,申报总价42720美元;经查,实际商品编码应为0714901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多退税款人民币18429.36元,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的6.1%,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03496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复印件、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十六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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