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桐乡领诺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明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JGG6J28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晚村集镇晚村路599号1幢2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市运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渣头精干品,报关单号为310120251019978969,申报数量为7498.69千克,申报CIF总价为7498.69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别,发现该票货物为滞头渣,属于固体废物。2025年4月29日,海关责令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直接退运至境外;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鉴别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所列之情形,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21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