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 叶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67023094K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48号<25-1>、<25-2>、<25-3>、<25-4>、<26-1>、<26-2>、<26-3>、<26-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3日,当事人委托中国宁波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入境空箱一批,申报编号为31042025I783718999,船名航次为MSC MARIAGRAZIA/GS514S,申报空箱总数为1526个。海关经查验及称重发现,集装箱号MSMU1817774内装有大米,重量为20440千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5年6月29日将涉案货物装船出运。另查,当事人因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于2025年4月14日被大榭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榭关缉违字〔2025〕82号。
以上事实有1、查问笔录;2、查验记录单;3、行政处罚决定书;4、申报单证;5、认错认罚承诺书;6、退运材料等为据。
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因当事人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按照一般情节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