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212号
当事人:厦门鹭伏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宝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8RN5RR87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57号807室-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宸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50000067052。01项申报品名:铝合金配件,申报规格: 0|0|材质:铝合金制|种类:支架|加工方法:挤出成型,申报商品编码:7610900000,申报数量:3286个,申报单价:22.6317美元,申报总价:74367.66美元;02项申报品名:压块,申报规格: 0|0|用途:用于太阳能板的安装|材质:铝合金制,申报商品编码:7616999000,申报数量:19789个,申报总价:6644.5美元;03项申报品名:螺栓,申报规格: 0|0|材质:不锈钢|抗拉强度:约是大于520MPa小于800MPa|无中文及外文品牌名称|型号:M10*30|杆径:10MM,申报商品编码:7318159090,申报数量:6756个,申报总价:3805.1美元。经查验,01项货物实际数量1753个,与申报不符;另有1533个铝型材未申报,其商品编码为7604210000。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数量等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出口退税备案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