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5〕14号
当事人:福建省福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煌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269085G
地 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龙翔路98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使用商编0710809090(退税率为9%)向海关申报出口速冻马蹄。实际应归入商编0714901000(退税率为0%),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上述行为涉及报关单43票(详见清单),共计申报出口速冻马蹄货值约人民币876.62万元,可能影响出口退税约人民币78.89万元。
当事人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10%以下,可予减轻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因出口其它冷冻产品商编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被行政处罚,应予从重处罚。上述申报出口速冻马蹄业务海关均予放行,且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可予从轻处罚。
以上行为有朱敏查问笔录、林雪娇等三人询问笔录、漳州海关稽查科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单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7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