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尔卡玛科技有限公司木制收口条税则号列等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196

  当事人:深圳市星尔卡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慎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GJK2W8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华社区深南东路1001号深润大厦3210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0219日,当事人委托恒智诚供应链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木制收口条等一批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木制收口条,申报规格:0|0|桦木制|种类:木制收口条|非一次性制品(369-2000)*(38-76)*20MM等,申报商品编码:4421999090,申报数量24735片,申报总价:49470美元,报关单号:371120250000070944。经海关查验,该项货物实际为桦木板材,实际规格型号:桦木实木、非端部结合、厚度为20mm,应归入商品编码:4407960090,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出口该货物需提交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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