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西安君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4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454号

  当事人:西安君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TLRN27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万达广场3号甲写12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西安君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泓澄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29项货物,其中第五项磁力泵36台,申报价格C&F4350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13709990,报关单号223120240004883368。经查,该出口货物符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相关指标要求,当事人在申报时未提交相关证件。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已申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6月27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