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世辉橡塑工贸有限公司保税料件未按规定存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5〕126号
  当事人:晋江市世辉橡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先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6614499T。地 址: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园园东路3号。
  2024年6月,晋江市世辉橡塑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手册号B373223A0022手册项下保税料件16131.44千克的EVA胶粒2,50000千克的EVA胶粒3外发加工,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系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移送材料、查问笔录、出货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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