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186号
当事人:厦门兴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治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94840552R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城南二里银城明珠29号50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04月25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博兴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天然石墨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50000187033。商品项1申报品名:天然石墨,申报规格:0|1|粉末状|天然|无球化加工|石墨含量:95.2|细度指标:300目,申报商品编码:2504109900,申报数量:1000千克,申报总价:1000美元;商品项2申报品名:天然石墨,申报规格:0|1|粉末状|天然|无球化加工|石墨含量:95.1|细度指标:100目,申报商品编码:2504109900,申报数量:1000千克,申报总价:1000美元;商品项3申报品名:人造石墨,申报商品编码:3801100090,申报数量:1000千克,申报总价:1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检测,上述商品项1、2的实际品名为:天然鳞片石墨,应归入商品编码:2504101000,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构成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检测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