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关关于暂无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海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2025年1月1日以来,西宁海关暂无符合该条款的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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