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熠林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磁铁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邮局关缉违字〔202518

当事人:厦门熠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150604E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康成二里560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49日,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磁铁,报关单号371320250000055896: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磁铁,申报规格型号:钕铁硼制|无中外文品牌|无型号|[A]:32.4%,PrNd:30%,Dy2.4%,申报数量4920个,申报总价9597.6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磁铁,申报规格型号:钐钴制|无中外文品牌|无型号|[A]:25%,25%,申报数量7200个,申报总价3444美元。经海关查验,第一项商品实际为含钐22.6%的钐钴永磁材料,第二项商品实际为含镝1.9%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均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目录商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构成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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