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昶勤贸易有限公司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177

当事人:厦门昶勤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志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52RU68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梧侣路17031409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27日至202369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市恒易达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裸铜丝、镀锡铜丝共计9票,申报总价合计2816989.05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均为:福建其他(35909),报关单号分别为37112023000004098437112023000008564737112023000015127937112023000018712537112023000018734637112023000020173637112023000021163037112023000021238537112023000023475420252月,经海关审核发现,上述9票货物实际境内货源地均应为龙岩(35099),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当事人的陈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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