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北仑思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LAPP7N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芦山路25号3幢1号1层-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委托宁波铭宇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沉淀硫酸钡、二氧化钛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9210122。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沉淀硫酸钡,申报商品编号为2833270000,申报数量为16500千克,申报总价为1353美元(CIF价)。海关经查验和归类,该项货物实际为沉淀硫酸钡10000千克和超细硫酸钡6500千克,超细硫酸钡应归入商品编号2511100000项下,价格为533美元(CIF价)。第4项货物申报品名为二氧化钛,申报商品编号为3206190000,申报总价为8512美元(CIF价)。海关经查验和归类,该项货物实际为钛白粉,应归入商品编号3206111900项下,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另有炭黑、净水器等11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合计总价为1636.67美元(CIF价)。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钛白粉共计价值人民币59439元;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超细硫酸钡、炭黑等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839.87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积极办理删改单,补办出口许可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出口报关单证、查验记录、认错认罚承诺书、删改单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于当事人应向海关申报项目未申报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所列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对于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