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007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长沙代恺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4301260A7G
法定代表人:蒋青松
住址/地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东六路南段90号长沙未来智汇园二期5#栋101-Z0119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腾一旺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货物,出口报关单号为222920250000086317。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BURBERRY”商标的衬衫73件,标有“LV” 商标的套头衫57件,标有“CHRISTIAN DIOR” 商标的套头衫96件,标有“PRADA” 商标的套头衫36件,标有“GUCCI” 商标的套头衫126件,标有香奈儿“(图形)”商标的套头衫68件,标有“FENDI” 商标的套头衫30件,标有“LOEWE” 商标的套头衫24件,标有“MIU MIU” 商标的套头衫118件,标有“YSL图形”商标的套头衫25件,货值人民币38532元。
对于上述货物,“BURBERRY”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LV”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CHRISTIAN DIOR”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PRADA”及“MIU MIU”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GUCCI”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香奈儿“(图形)”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FENDI”商标权利人芬迪有限公司、“LOEWE”商标权利人落维有限公司、“YSL图形”商标权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BURBERRY”商标的衬衫73件,标有“LV” 商标的套头衫57件,标有“CHRISTIAN DIOR” 商标的套头衫96件,标有“PRADA” 商标的套头衫36件,标有“GUCCI” 商标的套头衫126件,标有香奈儿“(图形)”商标的套头衫68件,标有“FENDI” 商标的套头衫30件,标有“LOEWE” 商标的套头衫24件,标有“MIU MIU” 商标的套头衫118件,标有“YSL图形”商标的套头衫25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92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