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检罚决字〔2025〕753号

  当事人:义乌市瓴意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DJ1C4951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3162单元3(自主申报)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427,义乌市瓴意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义乌市誉腾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一批水泵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50000420808,申报商品编码为8413709990等。经海关查验,货物实际为烟花等。其中烟花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604100000,该批烟花须经法定检验,(单位)对上述烟花等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烟花等货物价值人民币125204元。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货物清单、鉴定报告、人工查验记录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烟花不予报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北仑支行营业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1388)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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