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重庆广邦贸易有限公司进口鲜菠萝违规添加甜蜜素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罚决字[2025]17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2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广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8C6J,海关编码:500***2QH。
单位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郭家沱街道港宏路5号附2号6-2-0093。
法定代表人:李*锋。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3月14日勐腊海关关员在磨憨金孔雀货场按照查验指令要求,对重庆广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西双版纳滇南报关有限公司申报的一票进口报关单号为861220251000005944的泰国进口鲜菠萝,进行查验时发现,存在申报不实情况,车尾最后3排为带皮小菠萝,其余均为去皮小菠萝。经查验,共有去皮小菠萝14750kg。2025年3月16勐腊海关对申报不实的去皮小菠萝进行取样送检,检测“甜蜜素”,2025年3月20日收到检测报告,检出“甜蜜素”为0.234g/kg。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甜蜜素”的允许使用品种内无去皮小菠萝,属于违规添加“甜蜜素”商品。经西双版纳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价值人民币134962.5元。
经查,当事人重庆广邦贸易有限公司为牟取商业利益,在进口泰国小菠萝的过程中,未提供货物的真实情况,导致货物申报不实,申报货物带皮的鲜菠萝660件,实际货物中,有带皮鲜菠萝70件,1750kg,去皮小菠萝590件,14750kg。经对去皮小菠萝进行检测,“甜蜜素”为0.234g/kg,属于违规添加“甜蜜素”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进口申报不实及进口不合格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经比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在进口泰国鲜菠萝的过程中,申报货物品名不实,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同时其进口的去皮鲜菠萝添加“甜蜜素”属于进口不合规商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及进口不合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57项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情况,按货值60%的标准进行处罚,处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978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