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关缉违字〔2025〕3号
当事人:莆田永峪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ECAX5Q2U,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北路888号24号楼103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11日,当事人在跨境电商渠道出口1把疑似为濒危动物制品的二胡(提运单T E P T T P 2 5 0 3 7 0 1 0 8 、运单号JY225610U446131006、清单编号35062025E019524103)被莆田海关查检科查获,申报商品品名为:二胡,该二胡重1.25千克。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二胡的琴筒前口的琴皮,即琴筒前口琴膜,属于蛇目(SERPENTES)蟒科(Pythonidae)缅甸蟒(Python bivittatus Kuhl)的皮制品。缅甸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评级并参考市场信息估算价值共计人民币288元。经查当事人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将该二胡邮寄出口加拿大,当事人邮寄濒危动物制品出境,且无法提供国家管理机构出具的出口濒危动物制品的合法证明,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莆田海关查检科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告知书、查问笔录、海关系统申报截图、商品平台下架截图、当事人工商注册信息、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邮寄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二胡壹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印)
2025年0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