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星诺贸易有限公司(再生EVA塑胶片)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231号
当事人:福州星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89594891Q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6#楼(含S6-1#楼)5层09办公A间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8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凯迩斯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02501,申报品名:再生EVA塑胶片,申报商品编码:3920999090,申报数量:275840千克,申报总价:77235.2美元。经查验并鉴定,上述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证、查验记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聊天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六)项第2目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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