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海关关于福建立森机电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关缉违字〔20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关缉违字〔2025〕3号

  当事人:福建立森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8RYJMQ6M,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岙里工业区兴达路11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4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372520221000008761 、224420221001139231 、531420 221140161946、224420231000009586,申报商品名称均为橡胶片,申报总价770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008210000,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920999090。

  2023年5月17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24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24420231000515398等(具体详见附件),申报商品名称均为橡胶片,申报总价32701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008210000,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920999090。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商品情况说明、企业报告、商品编码错误汇总表、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复印件、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进口4票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均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24票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海关罚款专户; 账号1407009711200530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2幢)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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