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关缉违字〔2025〕2号
当事人:福建省优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思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38172304,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17-18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 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0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票货物,其中5票报关单货物出口均需向海关申请出境检验检疫,报关单号分别为: 531620240162869172、531620240162898420、 432020240000103218、425820240001235017、 53162024016236565。
1、报关单号531620240162869172,申报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报关单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福建东博木业有限公司,报检海关为三明海关。经查,其中40件咖啡桌、65件电视柜、642件床头柜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不符,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2607.8元;
2、报关单号531620240162898420,申报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报关单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福建东博木业有限公司,报检海关为三明海关。经查,其中345件床头柜实际生产企业为与申报不符,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78960.5元;
3、报关单号432020240000103218,申报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报关单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福建东博木业有限公司,报检海关为三明海关。经查,其中293件电视柜 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不符,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88828.1元;
4、报关单号425820240001235017,申报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报关单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福建东博木业有限公司,报检海关为三明海关。经查,其中505件电视柜、200件床头柜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不符,涉及货物价值 共计人民币149369.5元;
5、报关单号53162024016236565,申报日期为2024年11月04日。报关单电子底账申报生产企业是福建东博木业有限公司,报检海关为三明海关。经查,其中150件床头柜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不符,涉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81254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企业成交确认书、装箱单、工厂购销合同、发票、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上述5票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向海关提供的电子底账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三元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