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湾关缉违字〔20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湾关缉违字〔20252

  当事人:重庆盖加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丹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NRE2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凤德路101#楼房第四层401-25

  20241014日,重庆盖加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珠海昶东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申报进口手机镜头一批(共11票),报关单号:578120241814001834578120241814001835578120241814001836578120241814001837578120241814001838578120241814001839578120241814001840578120241814001841578120241814001844578120241814001845578120241814001846,提运单号为:HWWA50241013108AHWWA50241013108FHWWA50241013108BHWWA50241013108GHWWA50241013108HHWWA50241013108KHWWA50241013108CHWWA50241013108DHWWA50241013108EHWWA50241013108IHWWA50241013108J。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存在异常。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上述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共计767千克。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进口报关单、鉴别报告、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重庆盖加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本案具有两项减轻情节:1.涉案固体废物为767千克,在3吨以下,属于零星、少量;2.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重庆盖加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湾仔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623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