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5〕12号
当事人:南靖县维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慧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D6KPG56E
地 址: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安美路44号13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国内客户委托为代理商品出口,自2024年1月10日至4月25日期间,该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9710)”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塑料瓶、人造丝花等货物共计418票,实际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该行为已构成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的违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该违规行为涉及报关单418票,涉及货值 41362.38万元。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认错认罚,主动配合调查并缴纳足额保证金,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在被海关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张宏查问笔录、漳州海关核查科移交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