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188号
当事人:漳州东山聚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钦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729253370
地 址:东山县铜陵镇大沃街渔港49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泉晟达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40000589235,申报品名:冻煮章鱼块,申报规格:0|1|加工方法:原料验收-清洗-去眼去牙去内脏-切块-烫煮-分级-速冻-装箱|包装规格:9.5KG/CTN,申报商品编码:1605550000,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数量:26600千克,申报单价:14.8美元,申报总价:39368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冻章鱼、实际商品编码为0307590000、实际净重为13300千克,与申报不符。经查,当事人在出口时故意伪报货物品名、商品编码、价格、数量等,其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出口退税备案表、原材料收购协议合同、农产品收购发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