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ZHANG DONG Y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65572062U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26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3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市明生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逆变器配件一批,报关单号为310120251019993625,申报品名为逆变器配件,申报商品编号为85049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为96000美元(C&F价)。海关经查验发现,货物实际为继电器、继电器板、变压器、电容器、逆变器用变更控制、逆变器用连接板、逆变器用控制卡、逆变器用驱动板、逆变器用散热器、逆变器用散热器连接板、逆变器用光伏板、逆变器用液晶板。其中,继电器应归入商品编号8536411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0%;继电器板应归入商品编号853890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7%;变压器应归入商品编号850431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5%;电容器应归入商品编号8532221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0%;逆变器用变更控制、逆变器用连接板、逆变器用控制卡、逆变器用驱动板、逆变器用散热器、逆变器用散热器连接板、逆变器用光伏板、逆变器用液晶板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504909000项下。当事人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实际货物计税价格共计为人民币692118.15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99996.69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021.31。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进口报关单证、查验记录、认错认罚承诺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从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中国银行梅山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海兰路55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