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25〕102号

  当事人:烟台染余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坚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DBB2MC4E

  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区石材展厅东侧石都兴业城北楼B-02号房

  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委托亿鸣报关(山东)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不锈钢杆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420120240000228991。其中第5项货物申报品名为不锈钢杆,申报商品编号为6602000090,申报价格为34000美元(FOB价)。经海关查验并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技术合作局鉴定,当事人申报的不锈钢杆实际为甩棍,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13.1.1.2项下B类所列物项,实际数量共计10000根,出口需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甩棍价值人民币共计97112.2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积极办理删单退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鉴定结果告知书、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列的减轻处罚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从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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