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穆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违法入境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161号

  

  当事人:上海穆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路251号6幢1楼1006P

  法定代表人:蔡阿敏

  海关代码:3119968364

  当事人委托上海隆亮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8日及9月18日向海关申报自马来西亚进口羊毛废料49493千克及自摩洛哥进口羊毛废纱线40301千克,申报贸易方式均为一般贸易,申报价格分别为C&F54442.3美元及C&F44331.1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41000173736、222520241000195696。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的行为。

  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14日、2025年3月2日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号222520250000004885、222520250000006312。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我关于2025年5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沪外港关缉告字〔2025〕162号)。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业经我关复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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