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场关缉违字〔2025〕40号
当事人:丹娜皮革(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art Hofma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2025F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ECCO皮革(厦门)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东侧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08月至2024年9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牛皮革,商品编码:41079200.90,原产地:泰国,共计总价69549.36美元,报关单371520241000060353、 371520241000071294、371520241000075307。经海关核查,当事人申报原产地证书不符,未能提供相应原产地证书,上述进口货物不能享受协定税率。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2.810705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当事人陈述、税款计 核证明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同安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