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飞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干紫菜品名等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5154

  当事人:福建飞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佳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9C4E89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前蔡村东里116号二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0907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协瑞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调味紫菜9704千克,申报商品编码:2008993100,申报总价:236777.6美元,申报毛重10189.2千克,报关单号:371120240000408724。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干紫菜1940.8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1212214100,调味包7763.2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2103909000;货物实际总毛重为12687.98千克,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同时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证、查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出口退税备案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7.2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毛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7.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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