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5〕89号
当事人:泉州中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冠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8RH5BA4K,海关编码:350591003G。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丁荣路39号御殿花园5号楼商业楼2楼204-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泉州中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弹力带,报关单372320250000009261申报数量为566500米,申报价格101970美元。经查验发现,弹力带实际数量为228275.6米。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质,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因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7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