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诚运通报关行有限公司未填报反倾销税率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5〕100号

  当事人:厦门诚运通报关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清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YCWJ8A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双狮南里16号301室之二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受厦门翔邦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乙丙橡胶,报关单号370820251000007917,申报商品编码4002701000,申报价格40000美元。经查,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要求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等计核税款必要信息,导致未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07077.8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8663.29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核税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认错认罚承诺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五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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