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进口X射线透视检查仪商编申报不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5〕25号

  当事人:茂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TY9KF8U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青泉路1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X射线透视检查仪一台,报关单号372520231000011393,申报商品编码9022199090,申报价格763900美元,货物价值人民币6218876.51元。经查,实际商品编码应为9022120000,需凭自动进口许可证申报进口。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复印件、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第九条第二、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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