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河北蒂瑞纺织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3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386号

  当事人:河北蒂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7WNKB8M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第一商务A座12D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河北蒂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储铭报关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项货物,G1、G2项货物均为机织布,申报数量为69529.41米、84973.79米,申报价格分别为FOB68360.00美元、86631.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52103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为223120240004351883。经查,该票实际货物为涤纶染色布51871米,应归入商品编号54075200;涤纶印花布7888米,应归入商品编号54077400;塑料涂层布1707米,应归入商品编号59031090,实际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7595元,出口退税率均为13%。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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