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胜运模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3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369号

  当事人:上海胜运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必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F4P9MXP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上海环岳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UV母粒2000千克,申报价格EXW134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12399000,出口退税率13%,第二项货物绿色母3000千克,申报价格EXW150000美元, 申报商品编号3204170090,出口退税率13%,报关单号223120240004302830。经查,上述出口第一项货物实际价格EXW13400美元,第二项货物实际价格EXW15000美元,实际商品编号32064990,出口退税率0%。

  当事人委托上海沧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两项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绿色色母颗粒3000千克,申报价格FOB192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204170090,出口退税率13%,报关单号432020230000093992。经查,上述第二项货物实际商品编号32064990,出口退税率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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