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俄甲农业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2号

  当事人:俄甲农业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8P28F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68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泥炭或泥炭(栽培介质),申报数量共计2571760千克,申报FOB价格共计人民币2199938.87元,申报运费共计人民币2371548.2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70300001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3%,详见附件。经查,上述68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实际运费共计人民币2926855.93元。

  经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1288.0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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