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周口市正林纺织再就业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156号

  当事人:周口市正林纺织再就业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银珠路与太清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岳华

  海关代码:4114960163

  当事人委托上海船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分7票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阿联酋一般贸易项下40支全棉纱3720千克等货物一批,申报商品编号5205220000等,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13%,申报价格合计FOB212109.36美元,计人民币1510027.74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40004088301等。

  经查,实际有5票货物申报为涤棉染色布的报关单项下未见货物;有1票申报为40支全棉纱涤棉染色布3720千克的货物实际为化纤纱线1170千克,应归入5402331000项下,对应出口退税率13%,实际价值为人民币55081.97元;另有1票申报为涤棉染色布(35%棉65%涤纶)的货物实际为涤棉染色布(5%棉95%),应归入商品编号5512190000项下,对应出口退税率13%。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对222920240004088264等5票报关单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3000元。

  对222920240004088301等1票报关单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对222920240004088269等1票报关单申报不实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和附件3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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