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石家庄里程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出口管制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11号

  当事人:石家庄里程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岳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9T1LL1W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9号中基名邸25号楼703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石家庄里程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鸿珩报关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项货物至摩洛哥,其中G1项货物为磁力泵1台,申报总价为FOB54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709990,报关单号为223120240005109576。经查,实际货物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出口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906.0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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