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157号
当事人:南京卡罗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1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泽文
海关代码:3201960ECS
当事人委托上海前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土耳其一般贸易项下皮卡车5辆,申报规格为“开瑞牌SQR1030H325”,申报价格FOB88851欧元,申报商品编码8704310000,同时申报了相应规格型号的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0595519。
经查,实际货物品牌规格型号及出口许可证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62215.3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已补出实际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