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八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二手印刷设备进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查字〔2025〕5号
当事人:东莞市八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金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P2RGD4B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科技路109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2日,厦门千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31000068887,第4项商品申报品名:旧折页机,申报商品编码:8440109000,申报数量:1套,申报价格:11000美元;2023年07月05日,厦门千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31000045237,第17项商品申报品名:旧折页机,申报商品编码:8440109000,申报数量:1套,申报价格:10000欧元。经查,上述旧折页机系当事人向境外购买,实际成交价格分别为14000欧元、16500欧元。当事人明知丁俊辉(另案处理)是以低报价格方式申报进境,仍以“包通关”的方式将上述货物委托其代理进口。丁俊辉接受委托后,以厦门千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伪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境。当事人以上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构成走私。经计核,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8273.65元、人民币129741.46元,应缴税款分别为人民币28757.48元、人民币34459.34元,偷逃税款分别为人民币7614.08元、人民币13461.20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查获经过、笔录、聊天记录复印件、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走私入境的旧折页机。因该货物已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向当事人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79349.69元。
  2、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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