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蒙自关缉违字〔2025〕6号)

  一、案件名称: “2024.04.29”红河嘉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核加工贸易手册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蒙自关缉违字〔2025〕6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22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红河嘉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XQ。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蒙自海关。

  六、违法事实:

  (一)加工贸易手册C864622A0039超期未核销。

  红河嘉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公司)2022年9月30日在蒙自海关设立加工贸易手册(手册号C864622A0039),手册原备案有效期至2023年9月29日,后延期至2024年3月29日。2024年3月4日,蒙自海关向时任嘉亿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加工贸易手册催核告知书》,督促嘉亿公司及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海关报核,但该公司至今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该手册的核销手续。

  嘉亿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手续的违规行为,涉及保税料件镜筒415000个,麦拉片415000片,镜片830000片,镜头底座415000个,包装盘4150个,晶体三极管3600000块,印刷线路板3600000块,片式固定碳质电阻3600000个,多层瓷质片式电容3600000个,实际价值人民币1677000元。

  (二)保税料件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对嘉亿公司厂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保税成品仓内现有415000个带底座高清镜头和2250000个收音机模组。在库保税成品折合成保税料件数量为:镜筒415000个、麦拉片415000片、镜片830000片、镜头底座415000个、包装盘4150个、晶体三极管2250000个、印刷线路板2250000块、片式固定碳质电阻2250000个、多层瓷介片式电容2250000个。将保税料件折算数量与C864622A0039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系统理论剩余数量进行比对,目前实际在库保税料件数量存在短少情况,具体如下:1.晶体三极管短少1350000(大写:壹佰叁拾伍万)个;2.印刷线路板短少1350000(大写:壹佰叁拾伍万)片;3.片式固定碳质电阻短少1350000(大写:壹佰叁拾伍万)个;4.多层瓷介片式电容短少1350000(大写:壹佰叁拾伍万)个。经鉴定,以上短少料件实际价值为人民币162000元,嘉亿公司对上述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三)进口料件、出口成品价格申报不实。

  嘉亿公司加工贸易手册(手册号:C864622A0039)项下申报进口保税料件6票、出口保税成品3票,经查,均为低价购买后高价报入,制成成品后又高价报出。涉及进口保税料件镜筒725000个、麦拉片725000片、镜片1450000片、镜头底座725000个、包装盘7250个、晶体三极管7500000个、印刷电路板7500000块、片式固定碳质电阻7500000个、多层瓷介片式电容7500000个,申报价值949375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7468280元)、实际价值人民币3075000元,多申报64393280元,涉及出口保税成品带底座高清镜头310000个、收音机模组3900000块,申报价值46605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3120310元)、实际价值人民币1398000元,多申报31722310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一)对加工贸易手册超期未核销行为的处理。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67700元。

  (二)对保税料件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行为的处理。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6200元。

  (三)对进口保税料件价格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理。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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