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5〕155号
当事人: 广州西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MABM70Y28P,海关编码:44239687VS,单位性质:民营企业,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40- 214号E5栋C座6002房,法定代表人:李利文。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5月 19日,当事人广州西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尿垫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50000535123,目的国为美国,集装箱编号为SELU4013007,品名为尿垫,数量为0件,申报金额为13794.9美元。经义乌海关查验,该批尿垫均未装件。可多退税人民币12935.88元。当事人因工作疏忽造成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数量的行为,已构成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查验记录;3、当事企业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4、查问笔录;5、采购合同;6、行政处罚查询记录;7、可多退税款计算表;8、一般纳税人资质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08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