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西双版纳美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经检验进口鲜榴莲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罚决字[2025]2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3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西双版纳美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MA6NJR2M9U,海关编码:5310966034。
单位地址:磨憨-磨丁合作区鑫岚国际三十一幢3室。
法定代表人:孙寅光。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6月13日,勐腊海关对被西双版纳美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报关单号864920251000003545、 861220251000010501、861220251000010880、 861220251000011061、864920251000004018、 861220251000011620、864920251000004138、 861220251000011878、861220251000012302、 861220251000012380项下进口鲜榴莲附条件提离的真实性开展稽查。经调取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情况说明等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发现上述10票报关单货物在完成检测前已从存放场地离开并已销售,属于未经检验擅自销售进口货物的行为。经计核,上述货物共计173.213吨,价值666.019103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商品检验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西双版纳美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进口鲜榴 莲的过程中,对附条件提离的鲜榴莲未经检测擅自销售,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 六条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危害后果轻微,认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第21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二章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4项关于减轻处罚的标准,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9903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